福建省教育援助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福建省教育援助协会,简称“教育援助会”。英文译名为:
EducationaidassociationofFujianProvince,缩写为:EA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社会各界热心于公益事业的单位和人士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慈善组织,是依法成立的慈善组织法人。
第三条宗旨:依照宪法及法律规定,为会员搭建平台,提升教育援助能力和效率,为其与政府部门、帮扶对象及同行之间联系提供桥梁和纽带,用专业化的模式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慈善事业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福建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协会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前横路127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业务范围:
(一)开展援助未成年人的教育项目;
(二)开展特殊群体(服刑、刑释、伤残等)的教育项目;
(三)支持会员及会员单位慈善领域发展;
(四)开展会员及会员单位能力建设和相关业务培训,搭建业务平台;
(五)承接政府的购买服务项目。业务范围:
(一)开展援助未成年人的教育项目;
(二)开展特殊群体(服刑、刑释、伤残等)的教育项目;
(三)支持会员及会员单位慈善领域发展;
(四)开展会员及会员单位能力建设和相关业务培训,搭建业务平台;
(五)承接政府的购买服务项目。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指从事慈善工作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积极参与慈善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机构等组织。
(二)个人会员指自愿加入并服务于本协会的个人。
第八条成为本协会会员需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拥有爱心,乐于从事公益事业。
第九条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批准通过;
(三)缴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与监督权;
(五)接受本协会的培训、激励、表彰;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积极献计献策,主动宣传本协会宗旨;
(五)按时缴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应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决议予以除名;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协会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确定本协会的使命、价值观与发展方向;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1年。情况特殊的,会员(代表)大会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开展本协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理事会换届改选由会员大会不记名差额选举产生理事,并报社团管理机关审核备案;
(二)罢免、增补理事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和授权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
理事长、副理事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
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社
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处理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行政会议
(二)代表本协会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由监事长一名和监事若干名组成。监事长和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聘任或解聘,任期同理事。监事长和监事应是熟悉监督业务和有公信力的社会人士。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工作职责如下:
(一)监督本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章程和社会道德风尚;
(二)监督理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作出各项决议、决定;
(三)监督、检查本协会的财务会计资料、年度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审议本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监事列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建议;
(五)监督并有权对本协会领导和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章程及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建议,必要时向理事会或者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监事会可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监事长、监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确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有效监督;
(二)具有较强的议事协调能力;
(三)热心慈善事业和慈善监督工作;
(四)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奉公;
(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第三十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实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慈善项目管理规定:
本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30万元的慈善项目。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备。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本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本协会决定自行解散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二)因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三)连续两年未从事慈善活动的;
(四)已发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需进行清算。
本协会的理事会在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组织。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清楚结束后,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由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