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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2023-11-24 00:49

为规范本协会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或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确定本协会的使命、价值观与发展方向;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1年。情况特殊的,会员(代表)大会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开展本协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理事会换届改选由会员大会不记名差额选举产生理事,并报社团管理机关审核备案;

(二)罢免、增补理事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0日,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序、会议审议事项等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核准。并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核准后,在会议召开前10日将会议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以书面形式通知参会人员。

第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秘书处应组织全体参会理事(常务理事)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在决议形成后7个工作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同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本协会章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