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了规范协会的经营管理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2.内容
2.1各部门根据的需要事先经过审批的程序后,产生各项费用。费用发生原则上应在当月予以报销,特殊情况的可以在下个月的十个工作日内报销。特殊情况需经秘书长(执行长)批准,但不能超过一个月。
2.2费用报销必须取得税务部门认可的各项发票和财政部门监制的各项收据。费用取得的各项票据应合法、合理。
经办人在填写费用报销单大写数字及所附单据时,必须以正楷或行书顶格填写,并且要用黑色水笔或钢笔填写,数字要按“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零、角”顶格填写,不得以“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零、毛”等来填写,小写数字不得连写。
2.3经办人在整理报销单据时,不得使用订书钉进行装订,必须用胶水粘贴,粘贴发票时,应整齐粘贴各项发票,要注意分类进行粘贴,所有报销的发票背面都要经手人签名;未按规定粘贴和注明的发票以及未按规定填写的报销单据,财务部予以退回,要求重新整理好后方可报销。
2.4经办人在填写报销单据内容时,应保持报销单据的整洁,不得随意涂抹,金额有涂抹的费用报销单据一律不得报销,整理好后方可报销。
3.附则
本规定由理事会或会长(执行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归协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