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完善协会约束机制,提高员工出差办事效率,本着节约成本、提高效益原则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规定由协会制定并执行。
3.出差审批程序
出差前须在钉钉上填写“出差申请单”。协会员工出差需报秘书长或执行长审核,经秘书长或执行长批准;执行长出差需报会长审核,经协会会长批准;经批准后的“出差申请单”预订机票或火车票后转综合部存档备查,财务部办理借款。出差途中遇行程变动,应在钉钉上重新申请。出差完毕必须填写“出差报告单”,经秘书长、执行长或是会长签字后随同差旅费报销单据一起交协会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4.出差旅途交通工具
4.1出差者根据需要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普通员工动车二等座,协会领导最高可购一等座,飞机只能坐经济仓,实报实销。
4.2 员工出差乘坐火车,连续乘车时间六小时以上或在夜间(22:00~6:00)连续乘车时间三小时以上可购硬卧票,实报实销。
4.3 出差人员借出差之便,事先经秘书长(执行长)批准绕道回家省亲办事者,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协会不计发绕道和在家期间的差旅费。
4.4协会员工出差的各项车票等由员工自行购买。出差员工可向财务部借出差备用金。
5.差旅费(含住宿、当地交通、通信和伙食补贴)
5.1 员工到无法提供食宿的地方出差,费用按以下标准在限额内凭票报销,会长、执行长参照政府标准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职位 | 差 旅 费(元/天) | |||||||||
住宿标准 | 伙食补贴 | 当地 交通费 | 通信补贴 | |||||||
其它 地区 | 省会 城市 | 港澳台 | 外国 | 其它 地区 | 省会 城市 | 港澳台 | 外国 | |||
执行长 | 按实际 | 按实际 | 按实际 | 报理事会 | 100 | 100 | 200 | 报理事会 | 凭票 实报 | |
副秘书长 | 280 | 350 | 500 | 报理事会 | 80 | 80 | 150 | 报理事会 | 凭票 实报 | |
工作 人员 | 230 | 280 | 500 | 报理事会 | 50 | 50 | 100 | 报理事会 | 凭票 实报 | |
注:以上“其它地区”不含本地区郊县。交通费发票应注明行程路线。
5.2 同性员工出差一律住标准间,如超标准住宿的,超支部分一律由个人负担。
5.3伙食费:按出差地标准补贴午餐、晚餐伙食费,当天有宴客的员工:午餐、晚餐各20元标准扣减补贴;执行长:午餐、晚餐各40元标准扣减补贴。
5.3.1出差如属陪同招待性质(如:请客人到外地游览),出差期间已有招待费报销或统一食宿,不再享受出差伙食补贴;如果费用中包含住宿费或由接待单位免费招待,一律不给予住宿费用。
5.3.2 经协会会长、秘书长(执行长)批准,因需要到外地参加会议、培训等,由会议或会务组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不享受伙食补贴住宿费用不予另外报销。
5.4 各部门负责人应严格控制外出人员,并考虑完成任务的期限,确定好出差日期,对出差人员应严格对号入座按标准办理报销差旅费用。
5.5出差天数按出差日历天数计算,以火车、飞机、长途汽车或轮船实际出发、到达时间为准,按以下标准计算:
出发:中午12点以前出发为一天,中午12点以后至零点前出发为半天。
返回:中午12点以前返回为半天,中午12点以后至零点前返回为一天。
5.6 出差人员从一地到另一地出差,当天的补贴按到达地标准办理。
5.7享受协会日常通讯费限额报销的员工,出差期间的通讯费不另行报销,特殊情况的需签呈报协会秘书长(执行长)审批。
6.其他有关规定
6.1 报销时必须持有相关的交通费凭证、票据,并应注明往返地点、时间、人数和金额,否则不予报销。
6.2 财务人员严格审核各项差旅费用,应追查超标的费用和特批情况手续的完整合法性,提醒关注异常信息,并反馈给协会。
6.3 有借支差旅费用的出差人员应在出差回协会后五个工作日内报销差旅费用并核销借款,如不及时核销借款将在下个月发放工资中扣除借款。
6.4 本规定适用短期(一周内)出差人员,长驻人员不适用本规定。
7.附则
本规定解释权归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