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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2023-11-24 01:17

1.目的

为规范协会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实施的合法、规范、高效,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协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2.适应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本协会的受捐资金完成本协会开展的公益活动的项目管理。依据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项目范围包括:

一、开展援助未成年人的教育项目;

二、开展特殊群体(服刑、刑释、伤残等)的教育项目;

    三、支持会员及会员单位慈善领域发展;

    四、开展会员及会员单位能力建设和相关业务培训,搭建业务平台;

    五、承接政府的购买服务项目。业务范围:

    (一)开展援助未成年人的教育项目;

(二)开展特殊群体(服刑、刑释、伤残等)的教育项目;

    (三)支持会员及会员单位慈善领域发展;

    (四)开展会员及会员单位能力建设和相关业务培训,搭建业务平台;

    (五)承接政府的购买服务项目。

3.职责

3.1协会每一年度项目计划由秘书处负责起草理事会审核通过。专项项目领导小组为项目牵头部门。

3.2协会设立项目部,作为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能,负责项目的开发、立项、实施、检查和验收等管理工作。

4.项目流程

4.1立项原则

根据协会章程,项目的立项原则主要有:

一、符合协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充分尊重捐资方意愿;

三、优先考虑特殊群体(服刑、刑释、伤残等)的教育项目;

四、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和实效性。

4.2立项程序

4.2.1由协会项目部提出鼓励性项目清单,并通过协会官方网站或其他媒体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公布鼓励性项目清单及申报条件等事宜。

4.2.2申请项目实施的单位按通知要求和时限向协会项目部报送项目立项申请书、详细的经费预算以及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

4.2.3协会项目部对立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开展适当的项目前期调研。在此基础上,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的项目前期调研报告、项目立项申报材料审查意见和建议纳入评审项目的名单。

4.2.4对于协会自主立项实施的项目,由项目部负责编写项目立项申请书、详细的经费预算和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并在钉钉上提交“立项申请”。

4.2.5本协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本协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30万元的慈善项目。

本协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备。

5.项目实施管理

5.1协会施行项目合同制管理,推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对实施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确保项目资金按时到位、项目运营通畅、项目成效显著、社会反响良好。

5.2由协会与项目实施单位签署项目合作协议。如果开展重大项目,则应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合同,明确约定项目的预期目标、项目内容、项目经费及付款条件、项目实施负责人(简称为项目负责人)、各方的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等,并把项目实施合同作为协会检查项目执行情况、项目验收及拨付项目资金的主要依据。

5.3 具体项目的负责人由协会项目部和项目实施单位共同确定。项目负责人对管理所执行的项目负全责。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实施合同的执行,落实项目配套资金的足额到位;负责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年度经费预算的编制、报批和具体执行;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负责项目的自查验收及验收材料准备,配合协会项目部对项目进行检查和验收,及时向协会报告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及其结果。

5.4实行项目全过程监管制度。项目责任人要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确保项目按项目实施合同、项目实施方案、实施计划有序推进。项目负责人对负责执行的项目终身负责,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5.5 协会项目部实行项目监管人制度,按项目把管理责任落实到人。项目监管人的主要职责是:随机或定期检查监督项目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监督项目负责人的工作成效,处理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推进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

6.项目资金管理

6.1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协会章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资金进行规范化管理。

6.2协会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实施合同以及批准的项目立项报告、实施方案和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年度项目经费预算,报协会项目部和财务部审核后,依据权限范围由协会理事长或秘书长批准后执行。

6.3协会依据项目实施合同付款条件、经费预算、项目进度、检查与验收结果,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项目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向协会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6.4项目实施单位按预算对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每笔开支必须经项目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能报销,确保项目资金的合法、合理、规范、高效使用。

7.目验收管理

7.1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执行完毕的二个月内对照项目实施合同,按要求完成自查验收报告及所需上报的验收材料,并上报协会项目部,提请协会开展项目验收。

7.2协会项目部收到项目实施单位自查验收报告的一个月内,对自查验收报告及验收材料提出审查意见。项目部结合审查意见、捐资额度和项目内容,向秘书长提出项目验收方式的建议,由秘书长决定采纳会议评审验收方式或现场验收方式。项目验收工作由协会项目部具体组织。

7.3项目验收结果在对外公布前,须报经秘书长同意,认为必要时可请示理事长同意。

7.4对不合格项目的实施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监管人,若造成严重损失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除自费组织项目返工,直至达到合格外,还要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监管人的责任。

8.项目信息管理

8.1协会对项目实施的各种数据与信息,实行制度化、常态化管理。

8.2项目执行单位指定信息管理专员负责具体项目的信息管理,信息专员接受协会项目部的领导和监督。

8.3项目信息管理专员的职责是,保证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处于良性运转状态;保证项目数据及时、准确;适时对项目数据信息进行系统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协会项目部;对项目实施提供信息数据的支持。

9.附则

9.1本办法未尽事宜《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本协会章程执行。

9.2立项申请书


附件

项目立项申请书

申报时间:      

项目名称


牵头部门


主要合作单位


项目举办地址


项目起止时间


总预算金额

(万元)


预期效果


备注


项目申报

部门意见

   

项目部

意见

   

秘书处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