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健全协会内部管理机制,规范业务拓展与项目活动流程,促进协会业务活动有效开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适应范围
依据协会章程规定适应一下项目:
一、开展援助未成年人的教育项目;
二、开展特殊群体(服刑、刑释、伤残等)的教育项目;
三、支持会员及会员单位慈善领域发展;
四、开展会员及会员单位能力建设和相关业务培训,搭建业务平台;
五、承接政府的购买服务项目。业务范围:
(一)开展援助未成年人的教育项目;
(二)开展特殊群体(服刑、刑释、伤残等)的教育项目;
(三)支持会员及会员单位慈善领域发展;
(四)开展会员及会员单位能力建设和相关业务培训,搭建业务平台;
(五)承接政府的购买服务项目。
3.业务拓展
3.1业务拓展人员在接触项目合作方时, 应事先向部门负责人说明情况,并提供合作方资质材料、机构基本情况进行分析, 确认初步合作方案;
3.2业务拓展人员及时向部门负责人反馈项目合作方的意见,并根据项目合作方的反馈进一步确定落实包装方案。
3.3业务牵头部门将合作方案上报秘书处,秘书处批准后方可执行。
3.4活动结束后做好活动记录,撰写活动总结,评估活动效果,提高活动质量。
4.合作流程
4.1业务拓展人员根据协会批准的项目合作方案,与项目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确定双方权利义务有关系,明确活动分工事宜。
4.2协会与志愿者签署《志愿服务协议书》,做好志愿者培训工作。
4.3在业务活动开展过程中,协会与被帮扶对象签订《帮扶协议书》。
5.业务活动要求
5.1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依法依规开展各类活动,严把内容关,正确处理好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确保不出现任何政治问题、导向问题、安全问题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5.2严格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组织开展活动。除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取得合法收入外,不得举办与本协会宗旨无关或超出自身业务范围的活动,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