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1.1为进一步加强协会会员队伍建设,增强会员的凝聚力,保证会员管理和服务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发挥协会的作用,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福建省教育援助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1.2制定本办法旨在加强会员自律管理,保障会员合法权益,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1.3福建省教育援助协会实行会员制;
1.4会员享有《福建省教育援助协会章程》赋予的权利,同时须履行《福建省教育援助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教育援助协会会员。
3.会员
3.1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一)团体会员指从事慈善工作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积极参与慈善活动的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
(二)个人会员指自愿加入并服务于本协会的个人。
3.2会员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拥有爱心,乐于从事公益事业。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3会员入会审批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批准通过;
(三)缴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会员证编码,单位会员证编码:FJX-0**;个人会员证编码:HPG-VIP0***。)
4.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4.1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与监督权;
(五)接受本协会的培训、激励、表彰;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4.2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积极献计献策,主动宣传本协会宗旨;
(五)按时缴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应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5.会员服务
5.1团体会员服务标准
(一)获得福建省教育援助协会团体会员牌匾一块;
(二)可使用“福建省教育援助协会团体会员”名称作为本单位的荣誉、并以协会团体会员的身份参加社会交往及经验交流;
(三)在协会举办的活动中提供单位展示的机会,如担任协会组织相关活动的主持人或主讲人;
(四)反映会员单位的诉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及协会对外的项目合作机会;
(六)根据会员单位的不同要求提供个性化服务;
(七)为会员提供会员之间的资讯、信息、沟通和联络服务;
(八)邀请参加协会举办的年度会议及专业性研讨会、大型学术活动,协会不定期向会员单位培养优秀志愿服务人才;
(九)邀请参加协会及其他组织的论坛;
(十)不定期在福建省教育援助协会网站及媒体做会员单位宣传;(十一)为会员单位搭建交流、沟通、合作的平台与桥梁。
5.2个人会员服务标准
(一)获得福建省教育援助协会会员证一个、会徽一枚;
(二)可使用“福建省教育援助协会”名称作为个人荣誉和从业、社会交往的身份;
(三)获得协会提供的志愿服务简讯;
(四)会员优先参加协会组织开展的各类培训;
(五)优惠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六)优惠参加协会组织的年度大型协会活动或培训;
(七)协会将定期对会员进行走访,了解会员需求,听取会员意见或建议。
6.会员管理
6.1管理机构
团体会员和协会个人会员由本会直接管理,团体会员应安排专人负责与协会联络。一个单位会员推举一名联络员,负责与协会沟通、联系工作。
6.1.2会员发展工作每月1日期开始征集受理,月底最后一周核发会员证、牌匾。
6.1.3团体会员、个人入会申请表,由福建省教育援助协会统一制定。
6.1.4个人会员工作单位变更、联系方式变更应及时函告协会志愿者服务组,以便保持联络并变更会员备案材料。
6.1.5发展会员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确保质量。
6.1.6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无特殊原因一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会议活动,按自动退会处理;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利益或声誉,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相应的处罚或除名。
6.1.7团体会员单位实体解散,被注销或依法宣布破产应及时函告协会志愿者服务组。
6.1.8会员之间倡导团结协作、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加强沟通、增进了解。
6.1.9会员退会要向协会志愿者服务组提出退会书面申请,报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交回会员证、会徽、牌匾。
6.2会费管理
6.2.1团体会员会费标准:
单位会员年收会费50000元;
特殊团体等单位会员经理事会批准可减免会费。
6.2.2个人会员会费标准:
个人会员年收会费100元/人;
在校学生、低收入群体、协会专职人员等会员经理事会批准可不收取会费。
6.2.3本会接受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的捐赠。
6.2.4会费按年度缴纳,实行一次性交清,缴交时间为每年第二季度,届时由协会向会员发出本年度会费缴纳通知,会员应在当年6月底前缴纳会费。
6.2.5会费必须用于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发展和会员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挪为他用,不得用于营利性经营。超出会费开支规定范围的,需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审批决定。
6.3.奖惩
6.3.1对于严格执行本会章程,对慈善事业做出贡献,热情支持协会工作、为协会建设做出贡献的会员,根据情况给予奖励。
6.3.2会员奖励分为通报表扬、授予优秀会员单位(个人)、物质奖励、减免会费。
6.3.3对会员的违法和违规行为,协会依据章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3.4对会员的表彰和处罚均记录在案,作为复审的重要依据。
6.3.5本办法由福建省教育援助协会第一届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6.3.6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福建省教育援助协会理事会。